法律分析:一、户口迁移程序是什么
当公民持有关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时,户籍民警一般需按以下迁户口程序办理:
1、审核公民申报迁出登记的有关材料和手续,问明迁往地址、迁出原因和迁出人数。对《准予迁入证明》和其他凭证材料齐全、有效,手续完备,符合迁出登记规定的,当场办理,申请请需要填写迁户口申请书;对于凭证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开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凭证材料或手续,保证凭证材料或手续补齐后,第二次办妥。
对不符合迁出登记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2、迁户口程序中规定有:在迁出者《常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中注明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和时间。对全户迁移的要收缴《居民户口簿》,并予以销毁。
3、签发《户口迁移证》,交申报人核对。
4、填写《迁出登记表》。
5、收存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其他有关凭证材料,存档备查。
6、将注销后的《常表》按规定另册保存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