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以下证据,具体为:
1、合同及相关修改合同的文件、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及报告;
5、保管人未按规定收货的证明;
6、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7、暂存期间损失费用的证明;
8、货物验收不当或过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9、因储存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损坏和货物损坏的证明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