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内地与香港为了促进双方经济合作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所得逃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税收协定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根据协定,个人、企业、组织等必须在一方具有税收居民身份才能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协定还指出了如何判断税收居民的标准,例如企业管理和实际控制地点的准则。二、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协定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了在两地之间支付的收入或利润等所得应当如何征税,规避了因为两地之间不同的税收制度而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此外,协定还规定了各种类型所得的税率和限制。三、税收信息交换。协定在税务方面的合作上也有明确内容,例如,允许两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纠纷并积极配合对方开展税务调查,共享纳税人信息等。四、其他条款。协定还规定了合作条款、协定的适用时间以及解决纠纷的机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所得逃税的协定》第7条 本协定所提及的“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该方的法律而应课税的个人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