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条件:1、有必要的组织机构;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4、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