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进行了明确。据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实施,是我国税法体系中首次引入非营利概念。此项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5类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