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5类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制定部门有关权威人士解释,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所得基本上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如果对其征税,将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公益作用的发挥。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非营利组织又具有双重性,既有公益性的一面——帮助政府提供了一部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又具有市场性的一面——参与市场运作经营。如果笼统地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税收管理漏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