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章,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章的产假九十八天外,可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章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章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