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可以调取监控。患方如认为医疗机构存在隐匿事实,伪造、纂改病历的情况,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封存监控视频,也可以在进入诉讼后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监控视频。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应当告知患者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医方提供监控视频。
在此情况下,如果患方认为医方隐匿相关事实,需要调取监控视频,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据此,患方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相关监控录像,此时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且应当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其次,患者可以与医方协商封存监控视频。虽然患方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视频资料,但由于监控视频资料的保存时间有限,而患方提起诉讼往往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后事情,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早已灭失。为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可以与医方协商封存监控视频。如果医方拒绝,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由警方出面协调。也可以向当地卫建委反映,要求行政部门进行干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