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大家都清楚关于10月份发放9月份的工资是可以按5000的标准扣除,但是大家又不明确,如果10月份发放9月份的工资可以按5000的标准扣除,那10月发放8月、7月的工资又是否也可按这个标准扣除,而申报个税时又应如何申报?
对于以上的问题我们先看一下相关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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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5000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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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的企业将本应9月30日发放的8月工资全都延到10月和正常工资一起发放,这样企业会不会减更多税?是否可以按照5000的标准扣除个税?
如果这样想,那你可能忽略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将8月和9月的工资一起在10月发放的话,属于一次性发放数月工资薪金。
虽然是2个月的工资,但是不能按照分月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数月的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
这样做,企业不仅没节税反而增加了税负,因为2个月的工资基数变大了。
但是接下来你们可能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10月1日后发放9月份的工资,在10月15日申报个税时,系统里是按5000还是3500的扣除标准?
其实这个问题症结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什么时间进行扣缴和申报?
把这个问题弄清楚,你就知道在10月申报9月份的工资到底是按5000还是3500的扣除标准?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个税是什么时候申报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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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实务中工作部分人工作的习惯是计提时就申报了。
比如9月1-30日结束后,部分人就会计提工资,他们认为工资计提后,在10月份申报9月份计提的工资时,就应该申报个税,进行扣缴。
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做的,税法规定并不是在工资产生的时间进行扣缴而是在工资发放的时间进行扣缴。
9月份的工资,虽然产生但并没有实际支付给员工所以这个时候是不需要申报和扣缴个税,只有企业真正把工资发到员工手里的时间才是应该申报和扣税的时间。
在10月份申报9月份工资时到底按5000还是3500的扣除标准?咱们接着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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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为扣缴单位9月实发工资(8月产生的工资)的税款申报期。
此时个税系统仍按修改前的税法计算缴纳税款,基本减除费用为3500元。
正常情况下工资的产生和申报有两个月的间隔期,比如9月的工资虽然计提了,但是在10月份才发放,而在11月份才进行个税申报。
而部分人是提前一个月进行申报的,9月的工资先计提,10月15日才发放工资,但是10月就把9月的工资进行申报了,相当于提前1个月缴纳个税,如果这样操作的话就只能按3500的标准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正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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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10月0申报有没有税务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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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实务中企业需要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申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