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是否公开审判;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讯问、发问被告人;
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
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诉讼在开庭时就需要确定当事人确实存在犯罪的事实,而且证据也齐全才能受理,法院就结合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走,只要犯罪事实清楚就可以给予最终的判决,如果犯罪者对判决的结果不服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