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刑规定有:
1、执行期间,无期徒刑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刑、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对应,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
3、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年的规定,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得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