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连续工龄10年及以内,月工龄工资从原按连续工龄每年3元计发提高到按每年5元计发。
2连续工龄第11至第20年,月工龄工资从原按连续工龄每年4元计发提高到按每年7元计发。
3连续工龄第21至第30年,月工龄工资从原按连续工龄每年5元计发提高到按每年9元计发。
4连续工龄第31年及以上,月工龄工资从原按连续工龄每年6元计发提高到按每年11元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