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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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授权董事会制订报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公司是我们大家都非常熟悉的,如今几乎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在公司中上班的人也不在少数。对于公司我们国家有公司法。公司法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国有独资公司。那么我们国家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最新公司法全文第二章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们国家对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内容是非常的多的,但是综合上面的特别规定来看基本上都是说的一个问题,那么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管和管理工作人员岗位方面的问题,所以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应该以非常关注的心态来看待。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且应当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结语: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的经济支柱,对于其管理也具有重要的规定。新公司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组织机构、章程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其中,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审批权限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此外,新公司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高管和工作人员的兼职也做了限制,以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这些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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