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定位录音可以作为出轨证据。行车记录仪记载画面和录音在证据的类别中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行车记录仪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出轨的证据,对方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相关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以及照片和录音录像等都可以做对方有出轨事实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