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