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婴儿出生一个月内:
(1)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由产科病区签发);
(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一个月至一年:
(1)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由产科病区签发);
(2)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延时领证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 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