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使得历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严格的审判程序后的民事诉讼活动难以真正终结,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实现,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