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形式解读
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形式,主要修订的获得抚恤的适用范围,伤残证发放,6类人可以享受伤残抚恤待遇,这6类人包括: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形式》
第二条 本形式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