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独立性。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信用评价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立的评价机构独立地进行。
2.市场性。各类企业和各种证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和使用的,他们的经营和使用同市场经济运行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3.系统性。信用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性特征主要是指信用评价活动中普遍应用的系统观点,如整体性、综合性和最优性。
4.合法性。信用评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5.可靠性。信用评价的结论或评定的信用等级,必须有理有据,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和可信性,经得起检验。
6.公正性。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是信用评价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7.咨询性。信用评价评定的信用等级,虽是一种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的信用公证结果,但它只能供委托方或投资者参考,不能他们相信,更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8.负责性。信用评价是一种中介服务工作,是一项责任心很强的工作。
9.公用性。信用评价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需要。
10.时效性。信用水平的评论结论,作为一种信息,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
法律依据: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