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法院生效判决除经法定程序撤销或改判外,其他机构均无权擅自变更,执行机构应当按照判决执行,被告不主动履行,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予以拆除,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