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关系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别是:1、按照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2、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按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处理。我国法院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关系的处理是合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分割。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