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知发票并不是开具、收取的已收付款凭证,也即发票是财务上应收款或者应付款的合法凭据而不是指已收款或已付款的凭证。因此公司不能仅凭货物的全额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还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辅证。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是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凭据,发票联是收票方付款的凭据,抵扣联是收票方办理扣税手续的凭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知发票并不是开具、收取的已收付款凭证,也即发票是财务上应收款或者应付款的合法凭据而不是指已收款或已付款的凭证。因此公司不能仅凭货物的全额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还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