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4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于2003年8月份接收其232万元石材但却拒绝付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依据是加盖被告仓库专用章的《发票签收单》(加注“金额未支付”)、总额23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其会计帐册无收款记录。
庭审中被告辩称:的确收到原告232万元石材,但已经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货款。仓库注明“金额未支付”不等于财务部门也未付款,而事实上也不可能由仓库付款,正因为财务部门已经付款,原告才可能开出发票。仓库盖章确认《发票签收单》时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而不是发票联,发票联是在财务支付货款后才收到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是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凭据,发票联是收票方付款的凭据,抵扣联是收票方办理扣税手续的凭据。对于本案而言,发票联是被告主张债务已履行的证据,而原告无法证实加注“金额未支付”的《发票签收单》是否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因此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没有付款。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评析
在单位经济往来中,开具发票在先支付货款在后的情形,是非常非常普遍的,为对方开具发票后,却被拒绝付款的也不在少数。正因为这种“业界规律”的普遍存在,所以导致很多经营者认为:我单位给对方开了发票,并不当然证明对方已经付款了,发票只是抵税的一种凭证而已。但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讲,并非是这么简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