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1.畜牧法对养殖用地规定一:畜禽养殖场条件
一是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是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是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是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