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和各地规定,劳动关系解除之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告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在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应当及时(有的省市规定为一个月内,有的省市为60日,不超过60日)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公共服务机构窘相失业登记。而后持失业证和个人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