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档案应该去哪里找 个人档案寻找途径如下:
1.通过查找当事人学校、就业单位、户籍地人才市场电话,咨询工作人员,个人档案是否存放在该单位;
2.通过个人档案网上查询入口进入到学校、就业单位、户籍地人才市场网站,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毕业时间等查询个人档案在哪里;
3.委托给专业的全国档案查询机构。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二、被公司开除会记录档案吗 员工被单位辞退,如果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报备时也是按照辞退报备的话,那么员工在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会显示员工离职的原因辞退。
在一般单位辞退员工之后,只要员工和单位沟通好,单位都是会按照员工辞职进行报备的,所以员工需要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单位没有进行报备之前。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接收档案的注意事项 网提醒您,根据三十三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其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
[2]《三十三号文件》第四条 >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
[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