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调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其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五项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