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疾患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程序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贷款是需要公证的,贷款合同公正是利用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约束你和银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政策不允许、拒绝贷款,那银行是不会受理及审批贷款的。
一、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程序大致如下:
(1)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手续;
(2)购房人付清首期购房款,向办理按揭业务的律师提交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各种文件,申请按揭贷款;(3)律师对购房人资料作形式审查并见证;
(4)贷款银行对经律师见证、公证处公证的购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合格者予以批准;
(5)银行与购房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与开发商签订保证合同;
(6)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在律师的指引下到贷款银行认可的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7)律师为购房人代办该商品房的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收押;
(8)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贷款,通常按贷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直接汇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售房款帐户或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9)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按期向该帐户还款付息,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10)抵押期间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应交贷款银行保管;
(11)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贷款,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12)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房地产权证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