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注意事项:
1、对于员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如果连续工作年龄不足两年,则应支付该人工资的60%;如果连续工作年龄小于两年,则根据该人的70%的工资计发;工作不到不到四年,则按照80%的工资计发;连续工作四年到六年;则根据工人80%的工资计发;连续工作六年到八年,则根据该人工资的90%计发;对于8岁及以上的工作年龄,他的工资应该根据本人工资100%计发。
2、对于员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支付该人工资的40%;工作一年且少于三年的支付该人50%工资;工作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人支付工资的60%,这里的工资是指正常情况下员工实际工资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