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房屋继承的一般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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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房产继承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取得居住权,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自登记时设立且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同时,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子女不一定会享有居住权,而享有居住权的一方再婚后仍可居住,但只能住在前夫/妻家。最后,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房屋不得出租,居住权期满或死亡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在房产继承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等法律行为来取得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未婚子女能否取得居住权?
未婚子女并不当然享有居住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遗嘱方式取得房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房产证没有名字有居住权吗
房产证上没有名字是否享有居住权要分具体情况看待,看是否符合居住权的设立条件,如果符合居住权的设立条件,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名字也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享有房屋居住权再婚后能不能居住
从法律角度看,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再婚后仍可居住。但在现实生活中,再婚的一方虽然有居住权,但只能住在前夫/妻家。再婚的一方应该和现在的配偶住在一起。如果你再住在前夫/妻子家,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是很尴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占有和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居住需要。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应当消灭居住权。消除居住权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延伸阅读
结语:在房产继承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等法律行为来取得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未婚子女并不当然享有居住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遗嘱方式取得房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要分具体情况看待,看是否符合居住权的设立条件,如果符合居住权的设立条件,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名字也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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