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医疗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一样吗
民法典中医疗事故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医疗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3.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医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我国学者提出了许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1.精神抚慰为主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具有补偿性,而且还具有抚慰性,甚至其抚慰性重于补偿性。
2.限额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通常要求规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以在最高限额以下酌定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可以请求金钱赔偿,但对于赔偿的数额应当有所限制。但是,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反对,而这种对抗最终会抹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合理性,终止其生命力。如果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医疗费用都不能弥补,也就意味着对致害人的放纵。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的原则。这项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在客观上是可以描述却做不出数理评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