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必要通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来确认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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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讲述了一个房屋权属纠纷案例。1999年,原告韩某和被告曲某结婚,婚后一直与被告人曲某某的父亲曲某某C住在a区顺城街26号的一间平房里,该平房归曲某某父亲所有。2000年,该平房被拆除时,原告韩某伙同被告曲某某、曲某某的父亲曲某兵,迁至德州**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开发的岔河社区5单元5楼东楼。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曲某乙于2000年11月20日签订。该楼建筑面积120.32平方米,地下室6.93平方米,
韩某是瞿某的配偶,瞿某乙是瞿某的 sister(即瞿某的妹妹)。原告韩某与被告曲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他们一直与被告人曲某某的父亲曲某某C住在a区顺城街26号的一间平房里,该平房归曲某某父亲所有。2000年,该平房被拆除时,原告韩某伙同被告曲某某、曲某某的父亲曲某兵,迁至德州**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开发的岔河社区5单元5楼东楼。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曲某乙于2000年11月20日签订。该楼建筑面积120.32平方米,地下室6.93平方米,房屋总价124429.87元(房产公款1804.8元),现金首付99429.87元,办理按揭贷款2.5万元。2002年9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人为曲某B,2002年3月,被告人曲某的父亲因病去世。此后,原告韩某和被告屈某一直住在该房屋内。2005年,原告韩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a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6日作出判决,准许原告韩某与被告曲某离婚。判决书文号为(2005)德成民初字第413号。2006年12月12日,被告曲某以18.6万元将原告韩某、被告曲某居住的岔河社区25号楼楼房出售给被告高某东,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不一定要根据房屋所有权登记来确定有争议的岔河住宅楼的业主。虽然该楼盘的户主是被告人瞿作义,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购房资金来源为拆迁补偿款、银行贷款和个人贷款。拆迁补偿款应为曲某兵的个人财产,已死亡。现在没有证据证明瞿某兵将这笔钱交给了原告或被告,所以这笔房款应该作为遗产处理。根据原告提交的笔录,银行贷款证明曲某C、曲某*购买房屋时不符合贷款条件,这是曲某B名下的贷款。瞿某写的借据还证明了瞿某向岳父借钱购房,借据上注明所购房屋为岔河社区有争议的楼房,并附有购房发票、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争议建筑物的产权人为瞿某兵、被告瞿某某、原告韩某。房屋权属登记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经正式审查后进行公示的一种形式。发生房屋权属纠纷时,房屋产权人的确认应当以购房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房屋权属登记为依据。被告曲某乙称,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争议建筑物归其所有,证据不足,故其主张不予支持。律师认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歧视,确认、批准、证明、声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权属登记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通过形式审查进行公示的一种形式。但在房屋权属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人的确认应当以购房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房屋权属登记为依据。因此,在房屋权属确认纠纷中,不一定要以房屋权属登记为依据,而是以购房事实为依据来确认权属。
根据上述介绍,并非所有的房屋都是根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认定为业主的。相信您在阅读了上述介绍后,对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基础认定业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
延伸阅读
房屋权属纠纷案件中,购房合同和权属登记通常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购房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其中包括房屋的交付、价格、付款方式、房屋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如果购房合同中存在争议,如对于房屋权利和义务的界定,那么在诉讼中,这些争议很可能会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官方记录,也是购房合同中重要的一环。如果购房合同中对于权属登记的条款存在争议,比如对于登记时间的起算、登记方式等,那么在诉讼中,这些争议也会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购房合同和权属登记存在纠纷,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裁决。如果纠纷无法通过购房合同和权属登记的条款进行解决,那么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因此,购房合同和权属登记在房屋权属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相关条款,避免纠纷的发生,并在争议发生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结语:这段话强调了在房屋权属纠纷中,不一定要根据房屋所有权登记来确定业主。房屋权属确认应当以购房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房屋权属登记为依据。被告曲某乙认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但在房屋权属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人的确认应当以购房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房屋权属登记为依据。因此,在房屋权属确认纠纷中,不一定要以房屋权属登记为依据,而是以购房事实为依据来确认权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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