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出具统一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成立与效力,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去找派出所办事的人询问是否可以出具收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由此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缴纳罚款与作出行政处罚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交纳罚款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的事,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