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可以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刑法的附加刑包括以下三条:(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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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