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已经受理的出纳业务尚未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记账凭证、现金出纳登记簿、银行存款日记账、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会计主管章、现金支票簿、转账支票簿、现金、有价证券、有关空白凭证、空白账表、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等。有价证券要写明证券名称、数量、金额及号码;有关空白凭证要写明本数、张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