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的位阶分为七级,从高到低分别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地级市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地级市的政府规章。
第一位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
1、宪法是制定下位法律规范的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位阶: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审议通过的法律,比如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基本法。
第三位阶:普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审议通过的法律,《行政强制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普通法律。
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法律”仅指基本法和普通法。比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就是指基本法和普通法。
第四位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就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第五位阶:省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湖南省实施办法》就是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省级地方法规。《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行政规章。
第六位阶:省级政府规章和地级市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就是省级政府规章。《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若干规定》就是地级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七位阶:地级市的政府规章。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审定通过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就是地级市的政府规章。
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的时候,位阶解决办法是:
1、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2、普通法和特别法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3、人大优于政府,上级优于下级。
法律位阶理解和适用不当,产生不当甚至是错误行政执法案件的数量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