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规定,现就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5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按《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的通知》(甬劳社险〔2002〕68号)、《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甬劳社老〔2006〕245号)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上述标准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涉及失业人员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
四、2014年1月1日起,生活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小集体企业移交人员;原商业、物资、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和原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发放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500元,抚恤金标准统一为10000元。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