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 是什么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已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我国工程质量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工程质量标准包含以下: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2、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3、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4、我国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出借施工资质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出借施工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的,出借方与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借施工资质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出借施工资质,造成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的,出借方与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人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不承担。审判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往往因被拖欠工程款,将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所有主体均承担连带责任。鉴于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总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可参考最高院的裁判观点:“总承包人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对于工程款,总承包人对没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