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买到发霉食品怎么赔偿
在超市买到发霉食品,可以向商家要求十倍的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1、在超市买到过期的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额不足伍佰元的,按五百元计。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对市场进行监督,有权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其次,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负法律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经营者负有不向消费者出售这种食品的法定义务,并且应该熟知所销售的每种食品的最后期限,在食品过期后仍予销售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没有将临到期食品放置于临到期食品专柜,也没有将过期食品公告于公众,而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销售,带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按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超市买到变质食品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建议买到变质食品后,首先是先到购买地,与超市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工商12021中心或者消协投诉。工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到当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该超市退还所购买的过期变质食品的货款,并赔偿相当于该货款数额一倍的损失,可以一赔三。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衍生问题:衍生问题: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哪些?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要多少钱?
当事人买到过期食品的,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怎么赔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超市卖过期食品赔偿如下:
(1)赔偿损失。
(2)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可以拿上购物凭据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在没有构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商家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形成了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