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看守所里的监规:
一、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与武装民警看管。
二、实事求是交待清楚自己的问题,检举犯罪同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三、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
四、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五、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六、要互相监督,及时检举揭发他人一切不规言行.
六不准。
一、不准交谈案情,传递书信,策划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
二、不准传习作案技俩,散布反动下流言论。
三、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务,抢吃他人食品。
四、不准毁坏公物,在墙壁,床板,书报上乱写乱画。
五、不准喧哗吵闹唱歌唱戏跳舞下棋吸烟赌博。
六、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险物品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训诫,责令反省枷带械具,构成犯罪者将依法并案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将酌情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