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主要指一些有毒、有害及怀孕期女职工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不能降低的只是基本工资,至于其他与工作情况等挂钩的工资部分则可以降低,如奖金等。而且,用人单位应作好关于工资构成的规章制度以便作为执行依据。
3、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4、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便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5、享有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享有请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当中,女性员工是有特殊的假期的,比如说产假等等,这些假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予以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女性员工怀孕就予以辞退,那么是属于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一、女职工有哪些待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类似的内容,属于无效的条款。
2、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劳动法作为专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其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具体是指女职工的怀孕期、预产期和哺乳期。
二、辞退怀孕员工怎样赔偿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二)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三)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