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香港、澳门适龄儿童、学生
适龄儿童、学生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闵行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2.台湾适龄儿童、学生
适龄儿童、学生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根据《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儿童、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3.华侨子女
适龄儿童、学生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由闵行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