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发布新的供热报停规定

律师回答
摘要:供热用户可申请停止或恢复用热,需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办理手续。无法停止或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应书面回复。不予办理停止用热的情况包括非分户供热、新建建筑保修期内和可能危害相邻用户安全的情况。停止用热的用户需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书面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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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吉林市政府近日发布的新规定将确保供热服务质量和稳定性,保障居民的冬季生活环境。供热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标准和要求,维护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并提供有效的应急措施。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提升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为居民提供温暖舒适的生活条件。政府将加强对供热公司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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