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权后的土地补偿应当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等。如果是建设用地的确权,那么土地补偿可以直接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如果是农村土地的确权,那么需要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具体来说,在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补偿金额需要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比例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获得部分补偿费,而土地使用权人则可以获得剩余的补偿费。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是同一个人,则可以直接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所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是国有单位,例如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事业单位等,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分配。同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存在争议,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