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的债务支付顺序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定。法律规定的顺序为:1、破产费用;2、公益债务;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工补偿金;4、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相关税款;5、普通破产的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