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法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对贪污动产来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动产即构成犯罪既遂,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不动产,如何认定犯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的移转以登记为其成立要件,贪污不动产必须要求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进行变更,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贪污不动产不能拘泥于形式上的产权变更登记,如果客观上行为人长期非法占有不动产,主观上也从不打算归还,即使该不动产没有过户到行为人名下,依然可以认定为贪污犯罪既遂。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