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完成各自的义务;
2、综合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债务,不得随意提前、延迟或改变履行方式;
3、合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双方应团结合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4、强制执行原则。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履行,直至破产清算;
5、履行效益原则,即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和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合理选择偿债期限和方式,使人对人有利或者对人无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