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注意问题一:买卖合同主体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先审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信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权限。首先,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在发生纠纷时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如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的身份信息等,则可能有发生纠纷时无法向一方主张权利等法律风险。其次,如果当事人无权签约,则所签合同的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这里主要针对的是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如合同中的卖方对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则其与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买方,则丧失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权利。需注意问题二: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应视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如标的物为机器设备,应在合同中标明该机器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日期等等;如标的物为房产,则应标明房产地址、房产证编号、房屋所有权人等信息。另外,在对标的物的数量约定中,应避免使用“一袋”、“一车”、“一批”等笼统的字眼。需注意问题三: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机器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需注意问题四:买卖合同中怎样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如产生运输费用的,将由哪方承担在买卖合同中,应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由卖方送货,还是由买方提货。对于“交货地点”也应当明确约定,因为该交货地点可能关系到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面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需注意问题五: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履行期限有的买卖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需注意问题六: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另外,相关款项是用现金支付还是转帐支付,如是转账支付,是转到哪家银行何人的账户内,合同中都应作出明确约定,以便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需注意问题七: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需注意问题八: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条款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或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双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种单方解除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并明确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
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
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分别有:注意审查承运人的运输资格和能力;注意订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注意货物赔偿方面的计算和报价;注意合同双方违约后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注意事项等。
货物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货物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1、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与争议相关联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1、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2、运输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等;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4、货物装卸风险承担责任和方法;5、货物的交接手续;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7、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8、违约责任等。
货物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货物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1、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与争议相关联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的时间是合同成立时。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若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