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是总公司业务的拓展。
分公司的负责任是代表总公司行使职权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如果分公司出现任何问题都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现在不用了不如注销掉,放在那没有好事,带来的只有麻烦,哪怕手续再烦也要办理呀.分公司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39条:“分公司是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具有营业资格,有《营业执照》,可以和总公司汇总核算所得税,也可以单独计算,流转税需要在所在地交纳。而子公司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和总公司的关系是投资和被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