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